1.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請問此補償金額,是否在員工發生公傷當下即要發給?員工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那公司可否只給30,其餘70請員工向勞保局申請?2.另外,職災補償費用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如果公司作法是以上方式,先給員工30的部份列入個人年度所得申報,那會有何罰則嗎?
員工於職災醫療期間,如不能工作,必須住院或休養,雇主依法給付職災補償,僱主得以勞工保險之給付抵充,因此第一年期間,如員工無法工作,僱主補足員工員領薪資的30,剩下部分由員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償金,不是工資所以不必課稅,如課稅會被罰嗎?不清楚,但理論上員工得要求雇主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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