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月休6天,遇國定假日會另行給假,每日工時8.5小時,進來簽的勞動契約上薪資xx元(假設3萬),剛進來第一個月薪資條上面寫底薪3萬,但從第二個月以後薪資條上面寫固定加班薪資與底薪,合起來共是3萬,等於變相把底薪調低,問了其他同事亦是如此。請問:Q1.公司在工時上與薪資違法嗎?Q2.如果有,違法的事項為何?Q3.可以拿第一個月薪資條申請薪資補齊嗎?
貴公司月休6天,每日工時8.5小時,應屬每天固定加班0.5小時,如約定薪資是3萬,加班費應另計,如內含應說明計算公式。你可以向勞工局申請積欠工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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