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發生職災住院一個月,公司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原領工資之補償金,請問:1.員工是否仍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2.若可以的話,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員工要求予以抵充? 3.若一定要向員工要求予以抵充,實務做法應如何辦理?(要請員工收到傷病給付後再歸還公司嗎?),謝謝
三、實務上做法,請員工切結於收到勞保傷病給付後歸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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