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公司有位同仁於99.10.1入職,100.3.1辦理離職轉為承攬人員,100.7.1又回到公司任職為正式員工,請問他這樣已超過3個月,之前的年資還要合併計算嗎?
本案應視100.3.1辦理離職轉為承攬人員,是否仍具有指揮監督及管理考核之從屬性?若是,則年資自99.10.1受僱日起算;若否,則之前的年資不用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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