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問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提到的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與第三項的每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這兩個地方所提到的總時數指的都是正常工時嗎?還是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呢?因為他都以總時數稱之,有點讓人誤解! 謝謝您
沒錯,這兩個地方所提到的總時數均指法定正常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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