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上班時間為8:30~12:00、13:00~17:30,若A員工當天上午請假,下午上班,17:30過後留在公司加班,是否可以算加班?若是因公司要求配合加班,而不是處理個人負責的公司事務,能算加班嗎?若不能算加班,是否要取消上午請假?但本公司並未實施彈性上班,出勤時間需依公司規定的上下班時間,那要如何處理?
所謂加班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所定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前揭所指是正常工時之後仍出勤,即為超時工作。至於本案當事人出勤未滿8小時,但仍屬正常工時後出勤,至於為何為如此解讀,乃因貴公司將假分割處理,依據勞動基準法的假,皆以日計。至於受雇主指揮監督出勤工作即屬延長工時,不論其內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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