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好評不斷!1月優惠專案--【2026賀歲迎新春—新入會大方送】延長至1/28,只要在此期間內新加入本協會會員並完成繳費,即享新入會超值優惠: 企業入會費➡ 直抵線上課程費 40,000元 個人入會費➡ 直抵線上課程費 5,000元 僅此一次,敬請把握!額滿為止,先搶先贏!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1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勞工離職規定請教  2011/9/7
 
 
Q

 1. 目前要送審員工工作規則,在撰寫員工離職規 定時,便自然按照以往所知的比照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去寫。
2. 但我現在卻有疑問是,這第十六條的規定是規定雇主,並沒有條文規定員工,也沒有條文規定員工的離職規定要比照第十六條。
3. 若是如此,本公司倘規定「離職要2個月前提出」,是否違法?就我以往的認知是知道不能這樣寫,但現在看來即便這樣寫並沒有違反勞基法?

煩請老師替我解答,謝謝~
十分困惑的學生


 
A  

1.要送審工作規則,在撰寫員工離職規定時,按照以往所知的比照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去寫,當然是合法的。
2.所提之疑問,這第十六條的規定是規定雇主,並沒有條文規定員工,也沒有條文規定員工的離職規定要比照第十六條部份,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這樣規定合乎法律精神;貴公司倘規定「離職要2個月前提出」,已經違反比例原則,違法!
3.建議規定於勞動契約中,亦屬可行。



徐安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