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您,作2休2的員工每日上班10小時這種上班時數的員工,以下扣薪是否有牴觸法令?有何法源依據嗎?(1)請1天也就是10小的生理假計薪的時侯切為8小時生理假,2小時病假因2小時病假而扣當月全勤獎金(2)請1天的事假以10小時 / 8小時 =1.25天扣1.25天的錢
你的疑惑應該是以下的解釋:「 &bull82.4.26台82勞動二字第22319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依據法條規定,不論是生理假、事假皆是以「日」計,應不得以小時計,如以小時計就會發生你的疑惑。人事系統中計假單位是小時,8小時是指工作義務時間,但工作義務時間可經由變形工時,變更超過8小時,但仍為一日之內,我建議仍以日計才不會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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