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有個到職21天的員工,公司認為不合適,不想續聘,應如何處理? 2.因事出突然沒有通報.
雇主解僱試用期間不適任員工,行政機關一律要求依勞動法第11條第5款處理,雇主必須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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