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在上完課程後,我計算了我們公司的工作時間,想請問幾個問題,我們公司是採隔周休的制度星期一到五上班8小時,星期六上班7小時,星期日休假,若依2週變形工時來看每2週上班時間為47+40=87規定84小時,這樣算違規嗎?可是若以2011整年來看,總休假日85天(包含除夕等例假),總上班時數2214小時,換算下來,每周上班時數約42.5小時規定48小時,似乎又在規範以內。工作時間可以依一整年度來計算嗎?老闆總說我們是服務業,所以工作時間比較長,這樣是正常的嗎?
妳們兩周超時3小時,必須依照勞基法24條給付班費。工時不能以年計,必須以2周及日計,計算單位不能變。服務業工時一樣是2周84小時,一日8小時為上限。超出工時必須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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