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與公司的勞務合約起迄日:99年03月10日~101年03月10日 (2)勞務契約內容: a. 『工作時間公司得依業務需要彈性調整工作時間要求員工加班,除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乙方應詳加配合,有關加班、休假事宜,除加班時數得於日後以補休抵銷外,其餘依工作規則及有關規章訂定之。』 b.『職務採週休二日制(每週三或週四可排休一天),故定休週日』 (3)請問依勞基法,我的合法上班時數應為如何? (4)加班時數應如何計算? 煩請回覆!謝謝
無論休息時間為多少,一個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2週84小時,超過(一日超過8小時或2週超過84小時)該規定即屬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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