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黃鈜鈞老師:一、如果公司與員工約定給予員工制服,但若員工未服務滿一年即離職則需繳交制服費用,過去勞委會有函釋說制服為經營之目的員工所必需之物,不能讓員工自付成本,那如果雇主是這樣約定合法嗎?二、如果公司有提供員工”考取證照獎勵金”,但公告要求說若員工考取證照領取獎勵金後需任職滿半年以上,否則即需追回此獎勵金,請問這樣的約定是否適切。麻煩老師,謝謝。
一、這種約定並不妥當,如未經員工同意扣發薪資繳交制服費用,即不合法。 二、這樣的約定原則上還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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