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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補償】職員公務中事故問題  2011/12/20
 
 
Q

 本公司某職員於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騎機車撞到人),導致對方受傷無法正常上班,而要求理賠,想詢問理賠處理方式,公司是否需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倘若員工不處理公司是否會有連帶責任.麻煩了.

 
A  

一、公司員工於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騎機車撞到人),導致對方受傷無法正常上班,依據民法第188條之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故貴公司因此與行為人(員工)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賠償範圍:
1、民法之賠償責任係依過失比例做為負擔賠償責任多寡之判斷,如鑑定報告為我方過失80,日後判決其損失為一百萬元時,我方當賠償80萬元。
2、項目:
民法193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賠償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精神賠償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簡而言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基於上述法條之權利得請求如下:
一、 因此所減少之工作所得
二、因此所增加之醫療等支出,如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等費用
三、原本負擔扶養義務之支出
四、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精神賠償
五、被害人得請求精神賠償
六、因此所收之財產損失,如車輛損壞、手機摔壞...等因事故所受之財物損失



張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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