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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您好,
一.我們公司工時是依勞基法規定兩週84小時,而每天工時為8H,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放假,第二週起六.日放假.
二.平時上班時間上.下午各休息10分鐘,也就是每天工作中會有20分鐘是停止工作休息(除了這20分鐘以外的工作時間,隨時可以休息喝水上厠所),所以實際每天工作時間為7H40分,如每天工時少20分鐘的部份換算整年減少工時如下:
365天-110天(勞基法平均全年休假)=255天(年)
255天X20分鐘=5100分/60分/8H=10.625天(全年減少的工時)
三.此減少工時的部份可否充抵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目前政府只紀念不休假的部份?
例如: 3/29 革命先烈紀念日
9/28 孔子誕辰
10/31 蔣公誕紀念日
2/2 元旦翌日
12/25 行憲紀念日
10/25 台灣光復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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