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Q1.本公司現行延長工時給付計算方式為二小時以內x1,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x1.5,這樣是否已違反勞基法了?(已經實施5年左右了)Q2.本公司一直以來都可讓員工自行選擇延長工時要工資或補休。但從11月份開始總經理直接發佈新延長工時給付方式→強迫延長工時超過20小時直接轉換補休(=20小時以上只能補休不能要求工資)。這樣是否也違反勞基法?Q3.若以上皆是(,或之一違反勞基法),而且也已和公司直屬主管反應過(這樣似乎不妥...),公司仍不改善,請問員工是否有權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契約?並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前2個小時及後2個小時加班工資給付違反勞定基準法第24條。要求員工加班補休之規定,不要出現不得申請加班費之字眼即不會違法。欠皆違法之規定員工皆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及積欠5年內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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