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法規是否有限制薪資所給予的方式,目前有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希望以支票開立的方式給該員做當面點交的動作。請問該方式是否有牽涉到法規的違法部分?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所詢員工辦理離職薪資給予的方式,可參考上開規定辦理。 二、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希望以支票開立的方式給該員做當面點交的動作是否違法,應視當初訂定勞動契約勞資雙方約定工資之給付方法而定,如已逾雙方約定工資之給付方法,且未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之日期給付,即有涉及違反勞基法工資未定期給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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