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的工時設計為:將兩週的週六共4小時工時,移至每一日變成週一~週五每日工時為8.4小時,週六調整為休息日,惟選舉日當日為週六,週六原工作時間為2小時,但這兩小時已提早於週一~週五請員工多上班0.4小時,故我們有另外給員工補休這兩個小時的選舉假,需在選舉日後3個月內休完請問,這兩個小時的選舉假,因為週六當日已調整為休息日,公司可不可以和員工議定以後不再提供選舉假補休,是否有違法?謝謝!
公司是否可以和員工議定以後不再提供選舉假補休部分,由於已經是超時工作,事前之約定是違法;惟事後和解或協議,並未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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