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公司員工於月初提出預計於今年2月底離職其到職日為96/12/18至101/12/31日止其特休天數總計為10.5天若公司特休天數之計算方式為按在職天數比例休之,那請問該員至101/2/29日止之特休給予2天是否違法?
該名員工96.12.118到職,100.12.17滿4年,依法規定年假10天。員工如於101.02.19日前離職,於離職前得向雇主請求10蔫年假,雇主如應工作需要拒絕,應給付應休未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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