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為飯店業,所以是排班制。員工於1/31離職,去投訴我們選舉假及過年期間未薪資加倍,但其實我們依照雙週工時數84小時.以七天需有一天休假方式計算後全年度給共92天休假,每月分攤7-8天休假,所以此期間我們為正常上班日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貴公司之排班制並未優於勞基法,故選舉假及過年期間薪資應加倍發給,貴公司將之視為正常上班日,此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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