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加班以補休優先,三個月內休畢,如因公未休畢才結算加班費,但是這三個月內如果員工有平日加班,也有假日加班,第四個月要結算加班費的時候可以用平均值1.33計算嗎? (1.33+1.66+1)/3=1.33如果不行的話,要如何區分補休是補哪種時段?
平日加班以一點三三及一點六六給付沒有問題,但不能用平均值,假日加班是加倍發工資(正常八小時),但超過八小時部分,是以一點三三及一點六六計算。換休比例由勞資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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