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為承攬業主工程之性質,公司聘雇員工之定期契約內文其中載明如下:為定期聘僱契約,其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到職日)起至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公司與業主契約屆滿日)自然終止,但若該契約有展期情況,則本聘僱契約亦自動順延之。然現因公司與業主契約展延至100年12月31日,試問此聘僱契約應屬為定期契約亦為不定期契約?
是否為定期契約是以工作是否有繼續性為斷,如員工工作是非繼續之工作當然可約定為定期契約,你的第一個定期契約如為合法定期契約,延長期間有何理由成為不定期?除非原簽訂之定期約是不合法,至於契約時間長短與是否會成為不定期契約,僅是用於短期及臨時,而該類契約約定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你的契約是一年期,如是合法定期契約應屬特定性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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