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關於兒童節及清明節要休二天的問題,若全年度已經排定休假並已公告之非週休二日公司,是否還要補假一天?我們公司是將今年366天-53週日-39週六-19個假日算出有111個休假,合計總工時為2558=2040hr 全年度總工時為2040hr,再平均分配到整年度,這樣是否需要補假呢?而勞基法是否有規定整年度最低工時呢?麻煩您解答,多謝了。
工時計算沒有以年計,應以日及2週計,如此才不至失真。依勞基法30條第1項,沒有最低工時,只有最高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不得超過84小時。依據你提供資料,貴公司應為2週84工時,沒有調動國定假日對休以縮減工時,所以今年國定假日貴公司休19日應無問題,其中含民族掃墓節(清明節)但在日期安排上,往年皆為4月5日,今年節氣為4月4日與婦幼同一日,因此清明應另休一日,全年度才能維持19日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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