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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12月31日被公司以優退辦法請其自請退休之員工已領取優渥之退職金並簽下切結書,3月27日來電要求公司要支付以下款項:
1. 民國100年之紅利(我們公司今年度尚未發放),且我們與員工的勞動契約中已有明定:”發給之獎金或分配紅利,以發放日員工仍在職為限。”而此名離職員工已有簽署勞動契約.
2. 民國101年度所有福委會之福利給付(例:生日禮金, 聚餐津貼, 旅遊津貼).我們公司的旅遊是採團體旅遊,未參加者即視同放棄此項福利.
3. 民國98年與100年各一天的公司家庭日活動薪水(都是在星期六舉辦,公司並未予以員工補假)
請問該員工有權主張要求公司支付他以上款項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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