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勞動契約和委任契約就契約內容而言差異性為何?承攬契約是否屬於委任契約?(2)委任經理人若與雇主簽任委任契約,於法認定雙方為委任關係,則雇主是否就無義務為委任經理人投保勞健保?亦不需為其提撥退休金?(3)是否依勞基法第11條為由解僱勞工,雇主必須支付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而因第12條為由解僱勞工,雇主則不需支資遣費及預告工資?(4)辦理留職停薪有何限制規定?留停期間雇主可以為申請留職停薪者辦理勞健保退保嗎?留停期間雇主還需提繳勞工退休金嗎?
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的差異再從屬性之有無,承攬契約非委任契約。委任經理人雇主無提繳退休金義務。健保部分我不清楚,勞保部分視同雇主得予加保。依11條解僱員工必須預告並給付資遣費,12條不用。留職停薪除育嬰外無特別規定,因病留停必須加勞保,不必提繳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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