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老師,如果職工福利金提撥依法令規定,提撥0.5,但是為了快速累積金額能辦理更多福利及旅遊,經員工大會多數同意並簽定同意書下,可否另於福利金提撥外,另以旅遊基金等名項代扣福利金存於另一專戶專用?此舉是有會有觸法之虞,請老師釋疑。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是指職工薪津內扣0.5%,無上下限之規定,解釋上應不能超過也不能低於,為旅遊另扣之金額應經勞工同意。建議詢問主管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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