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員工於去年7月送貨時由車上跳至車下,左腳當時並無大疑也無就醫,過了二個月後感到不適而去看醫生,發現有受傷故也請病假約20天,今年又因該傷開刀住院一日且也請病假約28天(當時證明上寫宜休息六個月),現員工提出該傷之造成原因為去年7月是受傷,並請長庚醫院開立證明,醫師證明上寫該員玉本院門診進行職業傷害鑑定,經病患陳述100年7月初工作中從貨車躍下造成左膝半月軟骨損傷,故其所患與工作有關。問題一:該員工之傷病若屬職災其天數應如何認定?問題二:長庚醫院開出之職災認定為該員個人陳述,是否為合法?問題三:該員自行延誤就醫導致傷越來越嚴重,是否應全由公司買單?問題四:公司有為員工另外投保意外險,這幾次就醫也有申請,是否也可扣回。
1.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皆可以請公傷假。 2.林口長庚醫院為勞委會委託之職業病防治中心醫院,其診斷有可信度。 3.該員自行延誤就醫導致傷越來越嚴重,是否應全由公司買單,必須依事實來認定。 4.公司有為員工另外投保意外險,這幾次就醫也有申請,當然可以主張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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