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員工來台出差期間在母公司工作,大陸勞動法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對該員工在台之行為是否有影響力或效力?由於該員工短期來台出差,其勞動關係是在大陸公司,與台灣的母公司只是派遣關係,按照大陸《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規定,在要派單位(用工單位)的員工如果違反本法第39條及第40條規定者,可以將該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再根據本法規定,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由於大陸企業對該員工因無事先與主管溝通休假安排一事即自行放假,嚴重影響公司事務及經濟損失,想要解雇。如果是派遣關係來講,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5條可以處理,但要有相當的證據證明該員工的違法違紀的行為,且企業內部管理規章有相應的規定。
3.本案例涉及境內外法域規定,案情稍微複雜。你可這樣反推,台灣母公司派台幹到大陸企業工作,也是派遣關係,是否還用台灣的勞基法規定處理在大陸的日常工作?
 
蕭新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