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們是保險公司然而依據自律規範我們可以訂業務員管理規則,中間有明確提到業務員因為通話時數不足需以加班來補足不足時數,因這塊是業務員本身業績不到故這些依據管理規則不發放加班費,但自律規範和勞基法產生衝突,但主管機關皆要求我們要符合規定,請問這中間落差是否有違法情形?要怎麼做來補足中間的落差?(EX.填寫同意書OK嗎?)
若有加班之事實可以採取補休之方式辦理,若勞工於事後放棄,亦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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