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離職人員之休假天數可否以離職當年在職時間比例計給之疑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拑勞動二字第○一六六四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請問:】我們公司的特別休假依員工到職日,滿一年即依年資給予特休,若有人員中途離職,尚未獲得新年度的特休時,是否需要依當年比例計算特休?
特別休假依員工到職日,滿一年即依年資給予特休,至於員工中途離職,該新年度年資未滿一年部份,是否需要依當年比例計算特休,法無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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