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11條二款資遣員工並發給資遣費。該名員工已領資遣費又進行調解要求恢復工作權、又至就業服務中心請領失業補助。請問老師:公司可否主張該名員工已認同公司資遣而不予理會調解。
1.該名員工已領資遣費又至就業服務中心請領失業補助,表示已經接受資遣。 2.又進行調解要求恢復工作權,資方依法仍然必須要開會,說明立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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