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請問加倍發給.若以月薪制來看.當天已包含一日薪資再加發一日的意思嗎?還是要給再額外給予兩倍呢?
一、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仍不能上班;至於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所稱工資加倍發給,以月薪制為例,係指當月工資外,另再加發一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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