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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員工試用期  2013/8/9
 
 
Q

 請問:
1.新聘任員工未滿七天,可否不支薪予員工,以抵充試用期之人事成本?
2.據悉:取消試用期,若員工不適任,該如何辦理?
靜待回覆.多謝!

 
A  

一、新聘任員工未滿七天,不支薪予員工,以抵充試用期之人事成本,仍屬於扣勞工工資,此行為不合法。若公司有勞工『職前訓練』之約定時,於職前訓練之天數中,可以不必給付薪資及投保勞健保,但必須規劃職前訓練同意書、職前訓練教育課程及講義、講師且不得令新進人員正式從事勞務(實習不在此限)。
二、勞動基準法之試用期於八十六年取消,但法律並未規定不能約定試用期,故勞資雙方尚可依據民法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到職後之試用期,但仍不得違反民法七十一條、一四八條、二四七條之一之規定。

可參考以下課程:

勞動契約規劃制訂撰擬及範例實務操作

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張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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