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公司業務人員的交通津貼原本是每月固定發放5千元(業務經理9千),且這個交通津貼也有寫進去Offer Letter裏,但最近公司想把業務人員的交通津貼改為用里程數來計算補貼,請問這樣合法嗎? 先謝謝您回答
司法實務上,對定額給付之交通津貼認定為工資是常出現之案例,因此員工將之視為工資是可預期的。公司將之變更為依實際旅程計算之支出,是會變更原有之性質,而成為雇主照顧之福利事項,或是公司實際費用支出。員工能否將之視為雇主減薪而請求積欠工資甚或資遣費,可能要視實際變更後之情形,如果每月員工依實際旅程有高於5000元及低於5000元情形,雇主變更正當性應該還算正當,如每月皆高於5000元,我個人認為其正當性更高,如每月皆低於5000元,雇主的正當性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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