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大陸員工六月中有書面提離職,但主管有跟他說要請到人交接完成才可以離職他也同意,但是他現在又說他只做到七月中符合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但是他的離職申請書主管尚未批准,且合約也未到,應該怎麼做呢?
由於員工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出離職申請,他只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就算完成了法律規定的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即使是企業主管不同意該員工的解除申請,也只能從留人留才立場規勸他,撤銷辭意。或者從離職面談或他人處瞭解真正的離職原因,設法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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