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99年5月l日到職,因於101年11月8日家中外婆過世,因打電話向主管請喪假15天並未回公司辦理請假手續。造成公司困擾,老闆請該員寫悔過書,並自101年11月24日簽訂「定期契約書」,102年2月23日滿三個月後,並未簽訂「不定期契約書」,至102年6月30日離職。請問 是否享有14天年假權利
該員工年資並未中斷,且至102年6月30日離職時,工作年資已滿3年,故享有14天特別休假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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