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101.8.5),申請職災休養,至102年2月勞保局來文表示醫療應已結束,但員工堅持休養並持續與勞保局申覆中,由於2月勞保局尚未確認是否為醫療期間,故3月至6月已先請病假、年假及事假,並於6/5簽留停,請問,在勞保局尚未認定醫療必須性時,目前可退保?另外,這期間其門診費用仍需公司支付?(6/5以後)謝謝您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員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續保勞保,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拒絶,且該員工尚未離職,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貴公司不得申報退保。 二、員工因職業災害就診所產生之必需醫療費用,雇主應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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