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女性員工自今年8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育嬰留停半年,但公司於今年8月6日舉辦定期健康檢查,請問該員可享有定期健康檢查的權利嗎?
法令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檢查項目及年限 一、一般健康檢查: (一)、檢查項目: 1、既往病歷及作業經歷之調查。 2、自覺症狀及身體各系統之物理檢查。 3、身高、體重、視力、色盲及聽力檢查。 4、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5、血壓測量。 6、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7、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8、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稱S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之檢查。 9、其他必要之檢查。 (二)、一般健康檢查檢查年限: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可視該員工之年齡,符合那一級的檢查年限,若符合每五年檢查乙次者,即可與明年度或仍在五年內任一年舉行之健康檢查,再一併參加即可,其權利並未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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