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司工作屬傳統金屬加工,故有申請外勞5員.有時進貨或出貨採貨櫃方式,故會請外勞協助做裝櫃或卸櫃作業,並針對貨櫃裝卸另給予獎金.但卻接獲勞工局通知說這樣違法.指說:外勞使用時未要求須裝卸貨櫃.請問:1.我們也有補津貼,這樣還算違法嗎?2.如果是與事先約定不同,那台籍是否也不能裝卸貨櫃了?以上 謝謝老師
我國外勞政策把外勞視為補充性人力,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不降低國人薪資,不影響產業升級及社會安定下,經政府所許可的行業及工作類別,才開放申請引進,且引進後外勞須從事聘僱許可的工作項目,所詢指派外勞協助做裝櫃或卸櫃作業,如屬原聘僱許可之工作項目,或即使是本勞亦從事此相同之工作,則尚不致有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疑義;至於針對貨櫃裝卸另給予獎金或補給津貼,並非認定違法之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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