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於當天通知員工(年資5年)當天為最後工作日並且雙方也簽了雇傭中止合約. 也在一周內付清雙方同意之金額( 超過勞基法資遣規定). 員工兩周後要求人事提供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請問合法嗎? 謝謝
1.勞資雙方如僅單純合意終止契約,雇主僅須開立離職證明書,不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勞資雙方如係合意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終止契約者,雇主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建議參考下列課程 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 主管領導管理課程| 業務行銷客服課程| 秘書行政課程| 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 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 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 企業求才服務| 1111獵頭| 1111商搜網| 創業連鎖加盟| 落點分析| 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