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問法令規定需留存出勤紀錄,但公司責任制人員是可以不用刷卡的,故加班沒加班費、請假也不會扣款。 所以在勞動檢查時,無法提供這些人的出勤記錄,是否違法? 以公司這樣的規定回覆勞動檢查可否?
1.按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如為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勞工,雇主即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違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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