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公司業務之需致無法休完之特休,其應休未休之日數,公司擇日另行發給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應不需計入當月之勞保投保薪資申報,對嗎?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第二款但書規定,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且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稅.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據此,雇主依上開規定發給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自應計入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申報。另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之當月致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有所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次月如已無此薪資項目,則不予計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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