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員工忘打卡當月也無銷假,結算薪水時,是否能以當天曠職不給薪資做處理?2. 如公司有訂定條文,當月忘卡三次以上(以天數計算),第四天不給予薪資(員工可以不用來上班),是否有符合勞基法規定呢?
沒有出勤紀錄視為曠職,應屬合法,不給付工資亦無問題。另忘卡3次第4日不給薪,是為違約金之懲罰規定,還是拒絕受領勞務,如為前者,員工必須出勤,如為後者,雇主不給付工資,應為拒絕受領勞務,是否正當應視拒絕受領勞務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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