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您好我想詢問,我司是派遣公司,但工廠在8/8發MAIL通知該員派遣員工做到8/10(最後工作日),請問一下員工可以跟我司要資遣費嗎?那請問老師,資遣費該怎麼算?還有,員工可以去申請失業給付嗎?我司該如何做,須要先通報嗎? (謝謝)
一、 派遣公司為人力供應業,為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工廠8月8日發MAIL通知派遣員工做到8月10日,如派遣公司未指派其他工作給派遣員工,即需給付資遣費。 二、 有關資遣費的計算方式,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剩餘月數,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至於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年資,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三、 即然是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可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等相關條文規定申領失業給付。派遣公司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派遣員工非自願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可參考下列課程: 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企業不當解僱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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