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們公司欲將現場員工修改為每週上班六天.每日7小時的雙週變形工時,請問平日上班時,如需員工加班為8.5小時,可否主張因月薪中已包含每日8小時薪資.因此前一個小時加給1/3薪,後0.5小時給予1又1/3薪呢?
你所說的工時型態,如每天工作至第7至第8小時,並非勞基法所稱之延長工時,因此該區段薪資給付,無勞基法24條之適用,但仍須給付工資,貴公司主張已給付第8小時必須證明,因為貴公司工時是每日7小時,第8小時應未付薪。 可參考下列課程: 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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