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老師您好日前有參加您所講授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課程我想請問關於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其中許多作業項目僅寫出〝從事…之作業〞,但未說明接觸的頻率若只是1個月接觸一次,是否應該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呢??例如:11、從事二甲基甲醯胺(dimethyl formamide) 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謝謝!
所詢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從事&hellip之作業〞,但未說明接觸的頻率乙節;按只要是長期間有從事該作業,不論平日每天接觸的頻率,即使1個月接觸一次,因為工作中長期間可能會接觸,還是會被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反之,如為偶一為之,或間斷為之,屬短期間而非長期性的話,或有空間不被列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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