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問老師,公司在大陸有一公司,員工平均年資約1年10個月(合同還有1年才結束),公司決定要減少1員工,我可以依勞動合同法第36條方式解除合同嗎?還是一定要照第40條方式解除合同,請問如依第40條要給多少付資遣費及經濟補償費用,是否有其他應注意事項(可以提供解除合約的範本嗎),及可能衍生的法律問題呢?謝謝!
1.用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是為協商解除,進行協商解除時,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模式進行解除。同時依雙方協商的結果,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是為員工無過錯解除,依規定有三種情況,公司要有證據,才是合法解除。同時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該員工,要以「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為由等,以「解除動合同通知書」模式進行解除。亦可支付1個月的通知金馬上離職,並按年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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