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工計算特別休假年資應自94年9月5日受僱日起算,工作滿ㄧ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特別休假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十四日。
二、102年4月16日起至103年5月26日止,勞工申請留職停薪這1年1個月又10天期間,可以不計入前項特別休假工作年資計算。等該勞工復職時,扣除實際留職停薪期間,再併計102年4月16日留職停薪前工作年資,以及103年5月26日以後復職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特別休假應休天數即可。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務管理暨勞動檢查實務】
黃竑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