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為排休性質的工作,一位員工休假日與例假日為週三、週日,因業務旺季是否可經員工同意調整成第一週休例假週日,但休息日週三挪移至次週週二休息,故次週放假3天週二(休息日)、週三(休息日)、週日(例假日),且當月休足8天,此作法是否符合一休一例的原則?2.另未休的休息日累計至次月放假,且放假安排不違反不連續工作六日的原則,是否符合一休一例的原則?
如實施2週變形是可以的,但不是經由員工同意,是經由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建議休息日調動在同一週內即無問題,不然一定無法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每7日有2日休息,而一旦如此,雇主必須支付休息日出勤之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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