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正確預告工資算法及法條來源??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發文字號: (75) 台內勞 字第 4192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03 日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 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 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復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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