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大陸設立子公司,負責人是台灣人,一定要支薪嗎?一定要加大陸的社保嗎?如果一定要,有沒有最低限額規定呢?
1.對於台商於大陸設立子公司,負責人是台灣人,有直接參與日常工作的,這表示有勞動的對價關係,按理應當支付在大陸工作期間的薪水。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但實際上台籍幹部參保的人只是少數。)
2.至於有沒有最低限額規定﹖應當這樣理解,實務操作上,如果從境外人士繳納所得稅的起徵點是4800元人民幣來講,如果負責人應所得額低於一定的數字,顯然不是負責人該有的所得水準,就有可能引起當地稅務單位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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